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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翻越南京护栏网致骑电动自行车中学生死亡 被判一年九个月 赔偿65万元

作者:南京护栏网  发布于:2021/12/7 9:25:53

020年10月9日5时46分许,张某英在济南市济阳区银河路济阳区人民医院西门北50米处由西向东翻越道路中央南京护栏网时,与徐某(殁年17周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徐某摔倒受伤,于2020年10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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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英供述事故发生后,其从公路上爬起来后,看到小女孩躺在地上不动,问也不说话。她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120,自己也没去医院,向北到汽车站买票就回家了。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济阳区大队认定,张某英跨越道路中央南京护栏的行为和被害人徐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安全驾驶的行为均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因张尊英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确定张尊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英离开现场,公安机关确定身份与张某英联系后,张某英告知民警自己的地点并等待民警到达,但在接受询问及讯问时始终未能如实供述自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张某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张尊英虽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但该逃逸情形已经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时予以评价,不宜重复使用作为量刑情节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进行加重,对张某英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张某英有违法劣迹;虽自动到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或坦白。

判处张某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赔偿徐某近亲属各项费用人民币6590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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